借款用途的欺骗不等于非法占有重要目的的诈骗。通过自己虚开发票可以提前进行报销系统工程管理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一定目的的诈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货物贸易交易型涉诈骗案件要充分发展考虑网络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习惯,不能用刑事法律手段插手中国经济利益纠纷。严格要求区分正常的经营问题行为与签订明知不能有效履行劳动合同的诈骗行为,合同内容不能及时履行的原因要综合研究分析,不能只是片面认定为明知不能完全履行而具有一些非法占有目的。
夸大履约能力、挪用资金能够用于非合同目的不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申请我们国家建设项目成本补贴政策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不等于刑法理论意义的诈骗行为。
诈骗犯罪的共同构成犯罪须具有促进共同诈骗的直接影响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这些可能存在诈骗而推定具有实现共同的犯罪人员直接故意。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按时支付利息,且偿还大部分本金的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部分提供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不等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工程施工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的表面处理行为而认定诈骗行为。
行贿等违法行政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行贿行为而认定有诈骗事实。为追索借款本金而起诉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不等于主观上对银行等金融专业机构内部财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判例:陈远志涉嫌网络诈骗案
案件编号:(2019)1号,新建0407号
判决时间:2020年01月13日
再审申请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对于法院
再审理由:出现新证据
再审结果:无罪
判决理由:
本案再审中结合新证据和原审证据,认定被告人陈远志与谢先进、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属于中国民法调整工作范围。虽然陈远志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没有可以将该笔借款企业用于长期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远志在借款之前我们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
没有能够如期还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资金管理周转困难,其本身就是没有一个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行政机关对其采取一些强制技术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远志与谢某之间的借款信息行为,是民间金融借贷相关法律发展关系问题而非诈骗犯罪行为。
判例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体现的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与刑事欺诈的界限。 虽然被告捏造了贷款用途,但双方通过签署贷款通知单确认了民事贷款的法律关系,大量证据证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存在各种客观原因。
在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尽力偿还债务。 在最新的证据中也可以证明,债权人将利用公共权力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因此,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