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和儿子的赡养有哪些差别?什么情况不用赡养老人?女儿和儿子负担一致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它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赡养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女儿和儿子的赡养区别
事实上,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养活责任上是完整沟通的,也就是说,女儿和儿子负担一致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它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
我国立法为了保证父母能享用被养活的权力,在立法的原则上,划定了儿子和女儿都属于老人的法定第一次第继承权人,都有权在法定程序之中,对老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原则,基本上是平均的。
继承法13条划定: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责任的继承人,能够多分遗产。有抚养前提和抚养才能而不尽抚养责任的继承人应该少分或不分遗产。是以,这类立法是平衡了对于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以及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然而,无论老人是不是有遗产,无论老人是不是将遗产留给子女,子女都必须执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诉讼和道德的谴责。
二、多子女养活纠纷怎么处理?
(1)法定责任准绳。子女养活父母是法定的责任,不养活老人是违法行动。《宪法》第四十九条划定,“成年子女有养活扶直父母的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划定“子女对父母有养活扶直的责任,子女不执行养活责任时,无劳动才能的或许生活艰苦的父母,有请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力。”《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一条划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权力、责任相一致准绳。子女对父母的养活责任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责任的基础上的,两者之间是互相对应,亲近联络弗成分割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在划定子女对父母有养活责任规定的同时,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就将子女遗弃,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其他犯罪行为,成年子女对父母亦失去赡养的义务,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调处准绳。养活纠纷属于家庭外部抵触,原、原告之间存在着非凡的身份、血统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但仅是法律上的权力责任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
(4)增强肉体养活准绳。跟着生活程度的进步,许多老年人衣食无忧,他们最大的欲望便是本人的子女能够和他们聊聊天、叙家常,相同交换一下思维感情,享用嫡亲之乐,但由于当代生活节拍的加速,子女和老人交心交换的时候较少,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子女不仅在物质上对老年人予以帮助,而且还要给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子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视老年人,给予生活精神上的关心帮助,在老人生病时给予医治并适当陪护,不虐待遗弃老人,不能限制老年人的生活及人身自由,不侮辱、伤害老年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什么情况不用赡养老人?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3种可罢黜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支出、损失劳动力或不克不及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自身无经济支出,其家庭的支出不足以维持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紧张犯法行动,比方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需求指出的是,无给付抚养费才能的成年子女尽管能够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以上就是赡养纠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无给付抚养费才能的成年子女尽管能够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