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中的社会公众如何认定?经济犯罪律师来教你

  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金融秩序直接关乎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经济兴衰程度,而已经发生的腿在目的金融危机就是佐证,一个国家的金融危机往往或导致相关国家的金融危机,可见金融危机的危害性很大,已经远远超过国界影响周围国家甚至世界多数国家的经济。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从此维度而言,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仅是针对某一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损,但是这也必定会直接影响该地的经济发展和家庭生活质量。这仅仅是针对小范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论,但若是涉及大范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就会直接波及国家的金融安全也并不是危言耸听。因此,该罪的发生已然被社会予以高度关注, 特别是近年来以各种名目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就严重地危害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由于该种犯罪行为并不具有即时性特征,往往是经过多个具体性的行为才能完成,并且必须实施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这就必然涉及对社会公众的认定。

  进一步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少数人,而是往往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唯有此才会对本区域的金融秩序予以危害,使得本来属于金融机构的存款被吸收到行为人手中,这就给金融监管秩序造成损害。故而,可以将社会公众作出这样的理解: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必须具备,也就是排斥行为对象的少数人或限定在特定对象中,这样就使得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同时,对于行为对象而言,并不要求具备条件或有着其他限制内容,只要是存款人具有开放性,只要是拥有非法吸收的存款所需的资金即可。

  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是要求隐蔽性或保密性, 而是恰恰相反要求公开性,当然公开性的要求并不都是公开化进行,而是可以采取隐蔽方式进行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都可,最终只要行为人吸收了很多存款就行,并在社会公众之间实现了信息的广泛传播效果,就以此认定为该非法行为具有公开性。[1]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内部入股或集资的行为,由于仅仅发生在单位内部,并未向相关人员进一步扩散出去,这就使得对象被限定为特定的人员,也就并不具有公开性,从而对此行为不宜一犯罪论处。

  相比之下,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非法进行吸收社会公众对于存款或变相吸收利用公众提供存款的行为可以判定,需要从企业多个管理方面或整体性判定,特别是对数额、范围、损失、金融发展危害最大程度等予以判定。并根据我国司法工作实践活动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以及公众存款罪。其中,第一种情形主要是以行为人的主体和数额没有结合我们判定,即行为人如若是个人论,非法吸收 20 万元以上的存款就可认定为国家实施该罪;行为人如

  如果是单位,非法吸收存款超过100万元就实施犯罪。二是行为人主体与存款人数量相结合,即行为人为个人,非法吸收存款超过30户可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人为单位,非法吸收存款超过150户可认定为实施犯罪。第三,行为人的主体与损失数额相结合,即行为人是个人的,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实施犯罪;

  如果行为人是单位理论,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被认定为实施犯罪。因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中,采用了总分的结构来阐述,其中总表述要求总体判断,但在具体方面,只要求其中一种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里明显存在着一种矛盾关系,无论是故意还是笔误,这里不再分析,而是明显的司法适用问题带来的不良模式效应。

  最致命的是,这三种情况都不能直接认定为非法存款犯罪,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会扩大或蔓延。毕竟,这些情况的规范与现实情况的认定不一致,而且事实上,有限的人不集资造成十万元的损失将被视为公共犯罪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显然,这种矛盾的规范是不合理的。如果你遵循这种思维方式,应该适当地考虑非特定的数量。

  因此,公众的判断需要从行为对象是否具体或公开两个方面进行,建议实行以下具体标准:

  第一,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是否存在具体关系。如果在融资之前有特定的关系,例如朋友、同事或其他亲密关系,那么就是特定的主体性融资,即丧失了社会认可的基础,因此不能视为吸纳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

  第二,判断两国关系的形成是否直接和自然。如果投资者和金融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或自然接触的结果,而不是金融家为了吸引公共储蓄故意引诱朋友或同事通过利益转移积极让他们介绍其他朋友来投资,或者可能是投资者的朋友积极投资扩大投资链,导致以朋友为基础的关系链和针对未指定目标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

  第三,判断融资行为主体自身的行为是否公开。具体来说,无论对象的融资是否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对象的融资仅限于朋友或同事之间的少数个人,那么这种融资行为并不受法律的禁止,而是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的一种帮助行为,一种可以渡过难关的真正的友谊,当然,如果资金没有返还发生的事件,那只是朋友或家庭关系的损失或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融资不是社会性的。

  反之,如若企业融资的对象并不是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可以进行,也就是通过融资的对象并不限

  设定在几个人之间的朋友或同事之间,但由朋友或同事的关系链发展和其他人参与融资,使融资对象不断扩大,范围越来越大。 这使得融资行为具有社会特征。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具体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刑事评价,在对其罪名的犯罪构成因素方面存在可以参照相关国际金融行业法律保护法规特别是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变量进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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