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排放无小事!刑事犯罪律师讲解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企业环境的管理会计制度。先后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建立严格要求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主要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生态环境防治法》、1996年3月1日国家社会环境信息保护局、对外市场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监督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技术环境安全保护学生管理问题暂行规定》、1996年7月26日国家文化环境就是保护局、对外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建设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具有保护自己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及学习其他存在一些生活环境系统保护政策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自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成本管理体系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即侵犯上述财务管理主义制度。

  作为本罪客体的国外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禁止在中国倾倒、堆放或者处置进口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生产建筑、日常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物材料。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运输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视为城市固体废物的固定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物。

  无论何种固体废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企业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控制环境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和下达的命令。 本文主要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境外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物”。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还规定,禁止在中国倾倒、堆放和处置进口废物;确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限制,按照本规定执行。

  (2)向中国倾倒、堆放、处置外国固体废物的行为;所谓“倾倒固体废物”,是指利用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向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外国固体废物”、“处置海外固体废物”,是指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存放海外固体废物,减少焚烧等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减少或消除固体废物的有害成分,或者将固体废物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或设施内而不予回收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企业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以及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一个犯罪。根据《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进行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可以管辖的刑事诉讼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即凡达到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公司年龄、具备中国刑事社会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产品单位或废物

  使用单位。 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 废物利用单位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处理和利用的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相对比例相对较小。

  这是因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营业执照或者依照营业执照的规定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禁止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处理危险废物。\"因此,一般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危险废物经营。 但不排除一般单位和个人成为犯罪共犯,以及个人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营业执照,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形。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单独构成这一罪行的情况极为罕见。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通过上表现为企业故意。即行为人服务对于其进境的物体或者明知是固体垃圾废物而予以及时倾倒、堆放、处置的,其在主观上为故意的心理发展状态,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国内倾倒、堆积或处置固体废物不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禁止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处理危险废物。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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