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的“合法性”特性包括两方面的寄义: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正当存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假如两者缺一,单元都不能成为单元犯法的主体。单元的“依法成立”和“正当存在”是从两个分歧的角度肯定单元的合法性,两者弗成相互替换。前者夸大单元犯法主体资历的获得,后者则是对单元犯法主体资历持续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单元犯法案件详细使用法律无关题目的说明》第2条关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其实就是从“依法设立”和“合法存在”这两个方面确定单位犯罪主体的合法性。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对单位“依法成立”的要求,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对单位“合法存在”的要求。
依法成立。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元的“依法成立”,普遍理解为既包括目标合法性或本质合法性,即单元设立目标在于处置正当举止而不是为了举行违法犯法举止;又包括程序合法性或许方式合法性,即单元的设立经过了主管部门的正当同意,以来是程序正当但实质上其实不吻合法定要件的单元不克不及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单位的法律资格根源于法律确认的拟制,一旦法律程序上的确认完成,就体现为一种存在状态。
非经法定程序宣告不可随意否定其主体资格以免除或规避法律责任,所以用虚假手段骗取法律确认为合法组织,而事实上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单位仍应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单位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符合单位成立的程序要件。
对于现行刑事立法对单元“依法成立”的立场,有学者觉得,现行《刑法》请求单元“依法成立”仅指程序要件,不包括本质要件,即只需履行了法定程序,经无关主管部门同意即可,至于其成立是不是完整具有法定的成立前提,是不是采用捏造证件等手法诈骗主管部门,从而取得批准成立,在所不问。
《刑法》第158条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就是典型的适例。根据该条规定,某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来不符合公司成立的要求,但由于其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已被合法批准为公司,其即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特征,在刑法上以公司看待。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