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咨询解答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20日 上午1:38
下一篇 2023年 2月 20日 上午1:38

相关推荐

  • 取保能去澳门吗

    律师解答取保候审期间,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能去澳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的规定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2023年 6月 21日
  • 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

    法律咨询解答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

    2023年 2月 20日
  • 拘传和留置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律师解答拘传和留置不可以同时使用,因为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留置适用的情形为: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经依法传…

    2023年 2月 19日
  • 签了认罪书可以上诉吗

    律师解答签了认罪书也可以上诉,只要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就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会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

    2023年 6月 21日
  • 被刑事拘留会见律师会有录音吗?

    关于被刑事拘留会见律师会有录音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被刑事拘留会见律师会有录音吗? 1、被刑事拘留会见律师不会有录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

    2023年 2月 20日
  • 取保候审可以去外地么

    律师解答取保候审可以去外地。但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此想去外地的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当事人需要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

    2023年 7月 10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