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的实质和精神的认识是适用保障条款的必要条件。受贿罪归根结底是一种权益交换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关于办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了“以其他形式的交易非法收受客户财物”,其中“其他形式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形式上有对价的权钱交易,但不是符合市场价格的正常获利交易;
(2)它不是一种金钱和商品的交易形式。如果属于钱物交易,则属于一般交易形式;
(3)使行为人能够取得财产,财产主要是指实物,相当于房屋、汽车,是数额较大的有价财产。当然,它不仅仅指实物,还包括财产性收益,即行为人通过取得实物而实际获得的额外经济利益。如果没有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属于正常交易,不能认定为行贿。
“其他交易活动形式”的主要工作表现形式存在问题
一个案例表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先低价卖房给国家工作人员,然后高价买回,通过相反的交易,完全行贿。除了低价要求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外,请委托高价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还有高价回购、回购、不等价更换的表格。为了立法技术的需要,《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的意见》第1条采用列举和概括交易形式规定的方法,除具体列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受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低价购买)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受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高价出售)的情况外,还规定了追加条款,即“以非法接受托人财产形式进行的其他交易”。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贸易形式将不断出现。
在新形式的掩护下,犯罪形式也会不断更新。如果没有后备条款,罪犯在不久的将来将很容易逃脱刑事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的实质和精神的认识是适用保障条款的必要条件。受贿罪归根结底是一种权益交换罪。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
有学者认为,“其他交易方式”应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方式接受托人财产的行为。例如以物易物,也就是知道客户的手表价值10万元,而自己的手表价值1000原来换取它,可以构成其他的贿赂交易。辩护律师认为,“其他形式的交易”仅限于“物物交换”,这使其范围过于狭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行贿人和受信人对“其他交易方式”的使用是多种多样的。正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其他交易形式”应该包括:
(1)以物易物的形式交易,如旧房换新房,旧车换新车,通过以旧换新,行为者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2)支付担保转移其自身投资风险的交易,如为股票下跌的房屋支付款项的代理人。
(3)信用交易,代理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其余部分归代理人所有。对于这种交易形式,似乎属于正常的商品交易,无论是否为贿赂,都应当逐案分析。如果“信用”只是一个幌子,行为者无意支付余额,它应构成贿赂。当然,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实施者的收入和支出、信用的原因、信用的时间、是否有债务凭证等等进行判断。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