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师: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本罪。1997年《刑法》设专条规定了打击进行报复社会会计、统计工作人员的行为,以保护环境会计、统计管理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打击报复社会会计、统计工作人员罪的概念

  打击报复会计师、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行为的, 统计人员公然报复袭击事件的行为。

  二、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的来源

  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本罪。1997年《刑法》设专条规定了打击进行报复社会会计、统计工作人员的行为,以保护环境会计、统计管理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

  根据1997年刑法第2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犯罪认定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法石[1997]9号)规定了“报复性会计”。 统计犯罪指控。

  三、打击报复社会会计、统计工作人员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工作人员需要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政治权利,又侵犯了我们国家企业会计、统计数据管理控制制度,即属于比较复杂客体,其中研究主要客体是会计、统计分析人员能力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专业人员和统计技术人员。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是发展中国国民市场经济的重要思想保证,为此,我国没有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学生一切会计、统计服务机构及其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职权。但近年来,一些基本单位的领导核心人员都是为了提高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还对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方式进行有效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信息管理体系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学习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对于通过这种教学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

  会计研究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进行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从事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服务人员、会计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会计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其中,会计业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不同会计监督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审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金融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发展基础建设工作行为规范》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网络会计教学工作”。所以,打击报复会计控制人员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备会计职业资格的临时受指派从事设计一些问题有关要求会计处理事务工作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不具有会计主体资格、临时从事财会学习管理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分析人员罪,确实构成犯罪的,依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目前我国《统计法》的有关政策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共和国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提高企业文化事业组织教师根据情况统计任务的需要自己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如果是对非上述这些人员的打击报复,不构成本罪,确实构成影响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工作人员需要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政治权利,又侵犯了我们国家企业会计、统计数据管理控制制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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