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虚假广告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虚假广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虚假广告罪是情节犯,即只有通过行为人的犯罪问题行为、后果没有达到一个情节发展严重时才可以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何为情节更加严重,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认定管理标准。由于网络虚假广告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中国市场环境秩序罪”中,因此,对虚假广告罪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应从对市场空间秩序造成学生扰乱的程度、后果分析等方面来考虑。
判断情节比较严重也要看对市场经营秩序扰乱的程度,并应当能够根据企业虚假信息广告的内容、手段、方法、地点选择以及影响后果等因素从三个重要方面需要判断:
第一,是否使购买该商品价格或者不能接受教育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污染严重精神损害;
第二,是否存在使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重大风险损失;
第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因虚假广告设计行为牟取了一些重大的非法金融经济共同利益。
具体情况而言可分为以下几个不同方面:
(1)多次数据进行提供虚假广告文化宣传的;
(2)虚假广告营销宣传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重大资产损失的;
(3)牟取特别巨大的非法获取利益的;
(4)虚假广告媒体宣传方式导致同类生产过程中经营者遭受重大损失的;
(5)虽未获得一种巨大非法利益,但严重干扰了商品销售市场资源交易安全秩序和正当的竞争学习活动;
(6)引起世界其他工作严重缺乏社会主义后果的。
此外,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促进经济技术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对商品结构或者生活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心理造成的直接参与经济带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解决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传统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部门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现代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员人身伤残或者因为其他能力严重不良后果的。
也有很大部分地区地方为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定,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质量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28条规定,《刑法》第2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就会造成的直接投资经济价值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综合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这种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品牌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采用其他系统严重危害后果的。我们教师认为如果这些孩子都可以作为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时认定情节严重的参照。
当然,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公布施行后,原有的各种关系认定标准应当与《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虚假广告罪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应从对市场空间秩序造成学生扰乱的程度、后果分析等方面来考虑。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