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作相对广义方面还是狭义地理解,除了能够直接影响食用的盐,是否需要包括设计制作食品研究所用的盐,以及在食盐中添加学生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技术加工而成的各种食盐。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依照起诉标准(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处理20吨以上食盐;
2.因违法经营食盐和违法经营食盐十余吨,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该标准沿用了2002年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非法进行经营食盐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过程中通过具体可以把握现在以下几点:
(1)“食盐”作相对广义方面还是狭义地理解,除了能够直接影响食用的盐,是否需要包括设计制作食品研究所用的盐,以及在食盐中添加学生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技术加工而成的各种食盐。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就是行政管理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规定,采取了情节加数额的混合式规定,此处的数额必须“十吨以上”,才构成网络犯罪。
依照起诉标准(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行政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草专卖产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企业经营进行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3万元以上,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按照规定从违法经营金额、违法经营数量、违法经营时间长短、违法所得金额等是否构成违法经营罪进行刑事辩护。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除了能够直接影响食用的盐,是否需要包括设计制作食品研究所用的盐,以及在食盐中添加学生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技术加工而成的各种食盐。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