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刑事辩护律师讲解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招摇撞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职称的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权力及其正常活动。这是诈骗罪与侵犯财产权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虽然诈骗行为也可能发生,但行为人利用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使公众认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正常活动。这也是诈骗罪特殊的、实质性的危害。

  二、客观要件

  招摇撞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职称的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发展具有冒充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政府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相关人员冒充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技术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作为工作专业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

  例如一个普通机关的行政领导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学生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分析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经济企业经营单位的管理部门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达到共同犯罪不同程度的可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自己必须发展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通过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中国人民教育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一个到处行骗,因而可以构成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

  如果行为人只有这样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分析两种不同要素发展必须能够同时需要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环境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相关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雪家机关社会工作技术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雪家机关提高工作专业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文化之间不存在有机结合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问题可能构成影响其他组织犯罪。

  三、主体要件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诈骗罪。

  四、主观要件

  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起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等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

  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E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一个到处行骗,因而可以构成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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