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法行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许其余体式格局记载的可以或许独自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背法律、行政法例、部分规章无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供应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经由过程信息网络或许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批准,将正当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别人供应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背国家无关规定,经由过程购置、收受、互换等体式格局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发售或许供应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售或许供应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晓得或许应该晓得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发售或许供应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发售或许供应留宿信息、通讯记载、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发售或许供应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目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规范,然则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执行职责或许供应办事过程当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惩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殒命、轻伤、肉体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庞大经济丧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目或许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余情节分外严重的情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未经被收集者批准,将正当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别人供应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