谤罪与侮辱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诽谤罪的犯罪情节严重,客观上侵犯他人的名誉和人格,主观上都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因此,这两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与报复构造罪的界限
1.不同的犯罪目标。本罪的客体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罪的客体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2.犯罪客观发展方面存在不同。本罪的打击报复社会行为方式既可以通过利用自己职权实施,也可以不利用管理职权实施;报复陷害罪的行为则要求我们必须是滥用职权问题进行报复。尽管中国如此,有时会计人员、统计分析人员对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数据进行有效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上对其提出了一些批评教育甚至对其实施的违法犯罪心理行为提出了控告,如果一个行为人滥用职权报复且行为人是国家政府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时,则同时触犯了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技术原则从一重罪即报复陷害罪处罚。
3.犯罪的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组织的负责人;陷害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故意伤害罪与谋杀罪的竞合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方式多种多样,也有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方式进行报复的情况。在这方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规定或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有重合之处。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实施数个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重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诽谤罪与侮辱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诽谤罪的犯罪情节严重,客观上侵犯他人的名誉和人格,主观上都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因此,这两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但有一点不同:
第一,是否需要捏造行为是不一样的。本罪的特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必须具备捏造、捏造的特征。侮辱罪不要求行为人捏造虚假事实。比如行为人公开宣扬他人婚外性行为,从而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属于侮辱行为;而故意捏造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并传播出去,就是诽谤罪。当人们公开称别人为“婊子”和“妓女”时,无论这种事实是真是假,受害者都无言以对,这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所以不需要判断真假,应该以侮辱罪处罚行为人。
第二,行为方式不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身体动作,也可以是语言或文字。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一个行为人滥用职权报复且行为人是国家政府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时,则同时触犯了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技术原则从一重罪即报复陷害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