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功能。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收集是指在数据处理中对需要集中处理的数据进行识别、分类和汇总的过程;处理是指计算机为解决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数据操作,也叫数据处理;存储是指将数据保存在存储设备中以备后用;传输是指在不改变信息内容的情况下,将信息从一个地方发送到另一个地方的过程;检索是指计算机从文件中找到并选择所需数据的操作过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上述功能。
删除,是指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中一种、几种或全部社会功能可以加以取消,使之不正常运转的行为。
修改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个、几个或全部功能进行修改,使其不可能实现
正常运作正常运作的行为。这里只能对计算机的内部软件进行修改,而不能对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进行修改。
添加是指添加原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具备的功能,使原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无法正常工作的行为。
干扰,是指在不改变原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的前提下,运用企业内部控制或者外部的手段对计算机技术信息服务系统设计功能可以进行分析影响,使之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干扰分为内部干扰和外部干扰。
内部干扰,是指操作计算机来直接影响计算机相关信息安全系统功能,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外部干扰,是指从外部发射一种具有强大的信号,使计算机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发展不能正常教学工作人员或者使其传输、接收数据受到严重影响学生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形。外部干扰又可分为电磁干扰和射频干扰两种情形。
应当指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行为人删除、修改、添加或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其他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必须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本罪。关于本罪的“后果严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上一般理解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破坏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二是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是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混乱;
四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问题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研究程序可以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正常运作正常运作的行为。这里只能对计算机的内部软件进行修改,而不能对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进行修改。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