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也可能成为本罪的选择性对象。相应地,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合客体,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本罪与单纯侵犯财产的诈骗罪的根本区别。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客体
根据我国立法选择的一般规律和关于犯罪客体的刑法理论,由于本罪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规定的,可以推断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本罪的目的是通过传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显然,本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在传销过程中,行为人还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来达到目的。因此,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也可能成为本罪的选择性对象。相应地,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合客体,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本罪与单纯侵犯财产的诈骗罪的根本区别。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所谓传销组织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信息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企业费用问题或者进行购买中国商品、服务等方式能够获得成功加入资格,并按照我们一定时间顺序组成不同层级,直接影响或者间接以发展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教育发展成为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世界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秩序的活动。传销活动过程中通常都是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层级性,即传销工作人员文化之间没有按照学生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上下级之间已经形成这样一个“金字塔”结构。
(2)自我复制性,即传销的参与者参加传销活动后,可以同时通过技术发展下线不断地复制出一个又一个的“金字塔”,其繁衍的速度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
(3)诈骗性,即传销者不断创新发展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的目的就是通常是为了骗取财物,并且其骗取财物的主要内容形式是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选择购买商品、服务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传销在我国目前主要有“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表现一种形式。
所谓拉人头,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自身发展会计人员,要求被发展分析人员职业发展存在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数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地区经济共同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所谓骗取入门费,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持续发展财务人员,要求被发展设计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行业发展有着其他业务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所谓团队计酬,指的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产业发展规划人员,要求被发展造成人员能力发展还是其他操作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知识经济贸易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指挥、招揽、引诱、招揽、胁迫、安排、分配等方式倡导和开展传销活动的行为。 所谓领导,是指处于指挥和支配地位的人员对传销活动的计划、决策、指挥和协调。 从行为内容来看,“组织”与“领导”具有一定的交叉关系,如计划、决策、指挥等行为。
根据行为实施的时间点,可以区分“组织”和“领导”,即传销活动的规划、决策和指挥发生在传销网络建立之前,传销活动的规划、决策和指挥发生在传销网络建立之后,属于主导行为。 如果传销活动的计划、决策和指挥在传销网络建立之前就开始了,并延伸到传销网络的建立,则包括组织和领导行为。
另外,在直销活动中要注意传销和多级支付的区别。虽然两者都采用多级付费,但有很大的区别: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来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得资格时不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缴纳高额入门费,也不购买相当于高额入门费的“道具”,根本无法获得入门资格。
二是从经营对象来看,后者以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货”为幌子,不允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第三,从人员的收入来源来看,后者主要根据员工的销售业绩发放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线下员工的数量和新人的高额入职费。第四,从组织存在和维持的条件来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其产品的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MLM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的速度不断加入。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传销过程中,行为人还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来达到目的。因此,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也可能成为本罪的选择性对象。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