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做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控制证券、期货市场罪与非罪的边界
控制证券、期货市场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需要组成要件。唯独有些伤害社会水平较大,达到非以科罚加以惩治水平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控制行动才组成控制证券、期货生意业务价钱罪。至于全案情节是不是严重,普遍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核:
(1)行为大家身危险性水平,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仍是常犯、累犯;
(2)行动.行动的效果状态,即行为人实践谋取好处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
(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
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二)控制证券、期货市场罪与拐骗投资者生意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控制证券、期货生意业务市场行动影响证券市场的失常价钱,创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引诱或许以致投资者在不懂得究竟本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抉择,而拐骗投资者生意: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有意供应虚伪信息,捏造、变造或许烧毁生意业务记录,诱骗: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显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做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前者属于普通主体,即达到刑事义务岁数、具有刑事义务才能的人,大多数为证!期货投资者或处置证券刊行,证券、期货生意业务及其相干举止的人;而后者为非凡主: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掮客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行为人经由过程实行控制市场行动来影响证券、期货生意业务价钱,创造虚假证责期货行情,诱使其余投资者介入证券、期货生意业务,从而从中投机;而后者是行为人通:供应虚伪信息、捏造、变造或许烧毁生意业务记载,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怊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做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