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谗谄罪,是指伪造究竟诬陷谗谄别人,用以使别人受刑事追查,情节紧张的行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伪证罪与诬陷谗谄罪在犯法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有沟通或类似的地方:两罪在客体方面都侵占法律构造失常的办案秩序;两罪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弄虚作假的陈说;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且在陷害他人犯罪目的方面有相同之处。由于两罪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故而,对于一些极易混淆的情况有时难以辨别。
例如,二人以上共谋陷害他人,先由部分人到有关部门告发,而后由另外一些人以证人身份作伪证证明该人有罪。对此类“证人”是定伪证罪还是以诬告陷害罪论处?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两罪呢?
区别伪证罪与诬陷谗谄罪能够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客体要件看:前罪侵占的是简略客体,即法律构造的失常的刑事诉讼秩序;然后罪侵占的是庞杂客体,其主要侵占国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占法律构造的失常办案秩序。
(2)从行动针对的工具看:前罪针对的工具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元,且针对的工具拥有特定性,即针对的是进入诉讼程序者;然后罪针对的工具只能是自然人,且针对的工具拥有不特定性。
(3)从主观特性看:
第一,行动体现分歧。前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首要关系的情节,有意作虚伪证实、鉴定、记载、翻译;然后罪表现为伪造犯法究竟诬陷别人。
第二,行动详细体式格局分歧。前罪是经由过程作虚伪证实、鉴定、记载、翻译四种体式格局实行的;然后罪普通是经由过程书面的或行动的告密体式格局实行的。
第三,行动基础体式格局分歧。前罪普通以踊跃作为的方式出现,但也可以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形式出现;而后罪只能表现为作为。
第四,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前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而且是发动诉讼活动的起因。
第五,行为内容不同。前罪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作虚假陈述,且这种虚假陈述既可以表现为捏造事实,也可以表现为夸大事实;而后罪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且只能表现为捏造事实,不可能表现为夸大事实。
第六,对情节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成立无㈠情节严重的要求,“情节严重”是其加重处罚的要件;而构成后罪“情节严重”是法定的必要要件。
(4)从犯罪主体看:前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其主体。
(5)从犯罪目的看:前罪的犯罪目的既可以表现为意图陷害他人,从而使他人被错误地定罪处刑或轻罪重罚,又可以表现为意图隐匿罪证,从而为犯罪人开脱罪责;而后罪的目的仅为陷害他人,即意图使他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
分明了两罪的差别以后,我们觉得,上述所举例子,对犯功臣应该定诬陷谗谄罪而不是伪证罪。由于此处所谓证人虽有作伪证的行动,但在此以前,其与其他告密者是事先通谋要诬陷谗谄别人的,他们只是彼此分工不同,都是在事实上实施诬告陷害行为。因而,对其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刑。但是,证人如与诬告陷害者事前无通谋,对其则不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而只能论以伪证罪。
在伪证罪与诬陷谗谄罪的关系问题上,另有一个问题值得探究,即伪证罪与诬陷谗谄罪是不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有观念觉得,伪证罪与诬陷谗谄罪有包含关系。伪证罪是一种特殊的诬告陷害罪。法律已作了特别规定,应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伪证行为只能定伪证罪,不能再定为诬告陷害罪。
我们觉得,伪证罪与诬陷谗谄罪虽有类似的地方,然而两罪产生的时间段底子不同;从客观上看,伪证罪之伪证行为也不同于诬告陷害罪之虚假告发行为。因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同样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针对与案件有首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偏护犯法之人,如果是吻合伪证罪主体要求的特殊主体实施的,则构成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人实施的,则只能构成包庇罪而不能成立伪证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会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