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多势众不一定是好事!刑事诉讼律师提醒: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在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过程当中伴有其余犯罪行为的,如故意伤害、放火、爆炸等,应以本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进行数罪并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罪能够由顺从、障碍国度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构成,因而容易与妨害公务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行动实行的时候、地址请求分歧。本罪请求行为人顺从、障碍国度治安治理事情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之时,且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上;后者要求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时。

  (2)行动工具分歧。本罪的行动对象是依法施行职务的国度治安治理事情职员,而且职务是与维持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有关;而后者的行为对象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明显更大。

  实际上,顺从、障碍国度治安治理事情职员依法施行职务属于一种非凡的妨碍公务行动,它与妨碍公务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本罪属于非凡法条。是以,在实践中,假如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同时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以本罪论处。

  (二)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两罪都属于聚众性犯罪,且都是对大众秩序的毁坏。两者的差别首要表当初:(1)犯法客体分歧。本罪的犯法客体是大众场合秩序和交通秩序;后者的犯法客体是社会秩序,即国度构造、企事业单元、国民整体等单元的事情、出产、业务和教授教养、科研秩序。(2)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上;后者发生的场所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所在地。(3)处罚对象不同。本罪只对首要分子进行处罚;后者不仅处罚首要分子,还处罚积极参加者。

  二、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休止形态认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请求达到情节紧张的水平,是以,本罪属于情节犯。关于情节犯,不存在犯法的未完成形态,因此,本罪也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二)罪数形状认定

  在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过程当中伴有其余犯罪行为的,如故意伤害、放火、爆炸等,应以本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为了达到盘踞国度、倾覆国度政权等其余犯法目标而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或许为了达到聚众侵扰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目的而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属于牵连犯,应在本罪与行为人触犯的其他犯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聚众侵扰大众场合秩序、交通秩序过程当中伴有其余犯罪行为的,如故意伤害、放火、爆炸等,应以本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进行数罪并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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