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递员注意!职务犯罪律师告诉你这些行为是犯罪!

  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卑劣动机,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拆毁、隐匿、销毁邮电,往往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擅自打开、隐藏、销毁邮件、电报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正常的邮政秩序。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其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公民的邮件和电报迅速、准确地到达收件人手中是邮政工作者的职责。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卑劣动机,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拆毁、隐匿、销毁邮电,往往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一些受害者因通信中断、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延误工厂企业生产; 一些汇款被盗或虚假领取,侵犯了合法财产; 一些信件被私拆,一些个人隐私被泄露,精神受到沉重压力; 还有一些因信件、电报被毁、被隐藏,亲友失去联系,导致相互猜疑、家庭冲突、分手或恋人、朋友分手等。因此,邮政工作人员开放、隐藏和丢弃邮电的行为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严重侵犯。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企业,邮政通信的经营拥有属性是整个网络的联合经营。例如,一封发出省外的信件,通常通过出口局、运输局、进口局,由分拣员、调度员、护送员、经销商、信使等持续合作,从发信人到收信人。

  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拆信、藏信、毁信,不仅直接影响发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自由,而且直接损害邮政通信网络,影响整个邮政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信誉。同时,国家还应当赔偿公民因私人拆毁、隐匿或者毁坏邮电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卸、隐藏或丢弃邮电,也是违反国家邮政通信秩序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91条将该罪规定为玩忽职守罪,不难看出新旧刑法在立法上的区别。 其合法利益必须是“邮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邮政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邮政机关的职能”,但1997年刑法第253条第1款将本罪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其合法利益明显变为“公民通讯自由权利”。 不再是邮政部门的职能。

   本罪的客体是邮件和电报。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由邮政企业投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书、报纸等印刷品。邮件分为普通邮件和给定邮件。普通邮件是指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条,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称邮件,是指邮政企业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回执,投递时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所谓信件,是指信件和明信片,是用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工具。电报是指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符号、文字等。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和国家正常的邮政秩序。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邮件、电报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中国邮政管理工作进行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客观环境方面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者法律许可,必须打开、隐藏或者销毁邮件、电报,构成本罪。所谓私开,是指非法打开他人的邮件、电报,使印章失效的行为,法律行为除外。密封是指使信件、电报或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面不被人知道,如将信件放入信封,粘贴信封,用纸包好印刷品,用线缝信封等。

  擅自开封并不是销毁印章的必要,行为人擅自开封后阅读、理解信件内容,或者擅自开封后恢复封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谓隐匿,是指在不将邮件、电报送达收件人的情况下,截获或收收邮件、电报的行为。 所谓破坏,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消灭、丢弃,使他人无法检查的行为。 其他是指不具体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无法人资格的团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正是因为监管机构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这种犯罪才被赋予了职务犯罪的内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相关推荐

  • 非法搜查罪有哪些特殊之处?职务犯罪律师今日来讲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即公民安全生活的权利,以及非法搜查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在私人空间的安全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罪的客体是人身自由权和居住安全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居所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闯入公民家中。”反映了宪法精神的《刑法典》确...

    2023年 2月 4日
  • 职务犯罪律师:滥用职权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

    2023年 2月 4日
  • 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职务犯罪律师为您详细盘点!

      玩忽职守罪是违反国家权力行使有关规定或要求的行为,实施该罪必然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是玩忽职守罪的客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许多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国家,在起诉书中都明确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总的来说,我国渎职罪的客观方面也应该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对“不...

    2023年 2月 4日
  • 渎职罪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职务犯罪律师为您盘点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违法发放林...

    2023年 2月 4日
  •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暴力取证?职务犯罪律师来讲讲

      暴力取证罪,是指法律事情职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法律构造的失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法律事情职员应用暴力逼取证人证...

    2023年 2月 4日
  • 不得不知的法律知识:职务犯罪律师告诉你低价转让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包括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正常活动...

    2023年 2月 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