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法理论的倡导者,强烈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将租赁行为明确界定为成本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知识产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1.关于“销售”和“租赁”
关于“出售”与“租赁”的关系,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可以肯定的是,对于著作权犯罪,无论是销售侵权复制品还是出租侵权复制品,都造成了侵权复制品的传播和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其行为的性质没有原则性的差异,因此从刑法第218条的角度来看, 笔者认为,“租赁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应视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否定观点认为,出卖是指出卖行为,出租行为不构成本罪。 应然理论还认为,现行刑法中出售侵权复制品不包括出租侵权复制品,在这个意义上,应然理论也可以说是否定的。另一方面,在反对将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作为犯罪纳入刑法的同时,作为刑法理论的倡导者,强烈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将租赁行为明确界定为成本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笔者认为,目前刑法中的“出租”尚未被解释为“买卖”,应坚持否定的观点。原因有三:
(1)他们的行为方式不同。“出售”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而“租赁”涉及财产的使用权。
(2)两者之间侵犯的法益不同。虽然“出售”和“租赁”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出售”对法益的侵害明显大于“租赁”,因此二者在处罚上必然会有质的区别。
(3)两者的立法表现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虽然发行和销售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但就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言,它们都属于发行权的概念,而\"发行\"是与\"租赁\"并列的概念,所以两个概念既不会交叉,也不会相互包含。因此,如果把“租赁”解释为“出售”,实际上是一种类比,而这种类比直接关系到单位和自然人从民事责任向刑事责任的转化。因此,我们必须谨慎地理解这两者。
2. 关于“销售”和“分销”
发行,是指为了满足公众的要求,以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品的行为。发行,包括销售、租赁和分销。销售行为是销售的同义词;其中,出租、分销等其他行为不同于销售。反过来,销售行为可以包括搭售和零售,与发行不同。
根据1998年《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复制与发行的关系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只进行复制;二是既复制又分发;第三,只实施了发行行为。然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实践并不仅仅包括复制,也不包括复制和销售,而是仅仅包括销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将自己可以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卖出,可能就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