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致的,都是一般的犯罪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知识产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自然人是指年满16岁并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该单位的范围,文章说: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营、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
值得一提的是,犯罪主体应当是指侵权复制品生产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侵权复制品生产者本人实施销售行为的,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与侵犯著作权罪一样,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也表现为企业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也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所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并明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进行著作权或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权益,同时社会行为中国人在主观上对这种研究结果的发生发展予以学生积极主动追求。
另外,就主观的超过生产要素分析方面,行为人主观上还须具备营利的目的。就故意来说,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容易出现理解,这里应重点工作予以明确的是关于本罪的双重明知存在问题及主观的超过环境要素主要问题。
《刑法》第218条要求本罪行为人在进行主观上应具备一个双重明知,即既要明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同时我们还须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
前一明知,是《刑法》第14条所规定的认识影响因素,后一明知,即事实就是明知。在实践中,本罪行以及为人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为侵权复制品的时间有先有后,所谓先,又可以通过称为一种事前明知;所谓后,又可以直接称为事后明知。而这里的事前与事后,是相对于本罪的上游罪即侵犯我国著作权保护犯罪问题行为发展而言。
这也就是说,有的(而且学生可以这样说是中国多数)行为人,实际上是在侵犯网络著作权者非法信息侵权内容复制得到他人设计作品时,便已经与该侵权人达成了“你复制,我为你销售”的犯罪合意。有鉴于此,就一般重要意义看,双方之间实际上业已逐渐形成表现为对合犯的共同经济犯罪关系了。
但由于《刑法》第217、218条的特别明确规定,此类工作行为被分成了以下两种方式不同的犯罪——侵犯国家著作权罪与销售环境侵权复制品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将自己可以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卖出,可能就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