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律划定构造、成立和处置举止的,以营利为目标且统筹社会好处的,拥有法人资历的企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的划定,我国的公司唯独无限义务公司和股份无限公司两种。我国《公司法》第3条划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力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数财产对公司的债权负担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债权负担义务的企业法人。股份无限公司,是指2人以上200人如下股东配合出资设立的,全数资源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负担义务,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公司这种单位犯罪主体中,应注意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一人公司的刑事责任问题。
(1)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划定:“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拥有法人资历,依法自力负担民事义务。”由此划定可见,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互不牵涉的两个自力的法律主体,于是母公司实行犯法,由母公司负担刑事义务,与子公司有关;子公司实行犯罪,由子公司承担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关;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指使、授意、批准实施犯罪,则应当考虑成立单位共同犯罪。
(2)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划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该向公司挂号构造请求挂号,支付业务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历,其民事责任由公司负担。”《公司挂号治理条例》第46条划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之外设立的处置谋划举止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历。”分公司能够依法处置谋划举止,并享有告状、应诉的诉讼主体资历。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成为单元犯罪的主体,因而对分公司自己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分公司犯罪;对其在总公司指使、授意、批准之下实施犯罪的,实际上这种情况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一个单位,所以应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
(3) 一人公司。2005年订正后的《公司法》创设了无限义务公司的非凡方式——一人无限义务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公司法》第58条第2款划定:“本法所称一人无限义务公司,是指唯独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无限义务公司。”
《公司法》划定一人公司这类无限义务公司的非凡方式,不仅是对公法律理论的厚实和进展,而且也给刑法学理论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具体而言,如何界定一人公司在刑法中的地位,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且已经在面对的新问题。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律划定构造、成立和处置举止的,以营利为目标且统筹社会好处的,拥有法人资历的企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