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行为人假冒非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的身份或地位,如假冒民主党派干部、劳动圭臬标准、高干亲属、烈士子女、影视明星、港商华侨等行骗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比较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行为人必需拥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应用冒充的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的身份或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招摇炫耀,在社会上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行为普通拥有行为的屡次性和效果的多样性两个特色。行为的屡次性,是指招摇撞骗普通都在多处屡次举行过,招摇,自身就带有四处夸耀的意义;而结果的多样性,是指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行为人骗取的非法利益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爱情、婚姻、荣誉称号、资格、职位、待遇、学位等非物质利益。当然对此也不可作绝对的理解。
上述两种因素必需同时具有并存在无机的联络,才吻合招摇撞骗的主观请求。假如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假冒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的身份或地位,但并未借此实行骗取非法好处的行为,不克不及构成招摇撞骗罪。
即使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骗取非法利益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任何达到刑事义务岁数、具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是以,无论黑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构成本罪。
三、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有意,并拥有谋取非法好处的目标。本罪的有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本人不具有某种特定的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的身份或地位,明知本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的行为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却仍然有意而为之。
假如行为人并不是出于谋取非法好处的目标或许是为了谋取某种正当好处的,不克不及构本钱罪。比方,行为人假冒国度构造事情职员只是出于虚荣心,为了自我揄扬,借以夸耀本人,并非企图骗取钱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谎称自己是国家干部,但并非以此玩弄妇女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如果仅仅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而并不进一步追求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信任不能看做是非法利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要行为人向他人表明的身份在客观上与行为人自己的实际身份不一致,即使行为人并没有将自己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向被欺骗一方充分表明,也足以构成冒充。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