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抉择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说资料,公民检察院审查后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立案复查。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我们再来看《公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说案件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
“第十七条对吻合受理前提的刑事申说,应该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觉得吻合立案复查前提的,应该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觉得不符合立案复查前提的,能够提出检察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吻合以下前提之一的刑事申说,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置抉择、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告状人对不起诉抉择不平,在收到不告状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下级公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刑事申说案件,起首经由审查(初查),符合条件的才立案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审查结案。
《公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说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检察刑事申说,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之内作出检查了案或许立案复查的抉择。”是以,《对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检察院受理立案复查,而不是复查后决定“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立案复查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践中都没有立案通知书,
从刑事诉讼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合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都没有规定立案复查要制作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具《立案通知书》之类文书。只为当事人及辩护人开具了《预定接访单》,这曾经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复查程序。请求控告人供应并无法律依据的立案通知书,实属勉为其难。
“经审查抉择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说资料,公民检察院审查后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立案复查。
我们再来看《公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说案件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
“第十七条对吻合受理前提的刑事申说,应该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觉得吻合立案复查前提的,应该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觉得不符合立案复查前提的,能够提出检察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吻合以下前提之一的刑事申说,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置抉择、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告状人对不起诉抉择不平,在收到不告状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下级公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刑事申说案件,起首经由审查(初查),符合条件的才立案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审查结案。
《公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说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检察刑事申说,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之内作出检查了案或许立案复查的抉择。”是以,《对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检察院受理立案复查,而不是复查后决定“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立案复查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践中都没有立案通知书,
从刑事诉讼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合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都没有规定立案复查要制作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具《立案通知书》之类文书。只为当事人及辩护人开具了《预定接访单》,这曾经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复查程序。请求控告人供应并无法律依据的立案通知书,实属勉为其难。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