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制订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律师法》(如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需求,能够请求公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集、调取证据或许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考察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考察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考察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依据案件需求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余构造举行考察取证。
律师自行考察取证的局限与律师的代办署理身份无关,普通来讲,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被告的代办署理人时,其考察取证的局限比拟普遍,由于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准绳,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
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律师自行考察取证的品种因分歧规范,能够划分为分歧品种。依据证据应用阶段的分歧,能够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分为三类:
1、立案阶段:调查相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
2、庭审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3、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结宣布《对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完整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公民检察院对案件检察告状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档册资料,公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公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档册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侦察构造应当在案件移送检察告状后三日之内,公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之内,将案件移送情形告诉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公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