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侵占的是庞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VS抢夺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首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
抢劫罪侵占的是庞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法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应用暴力、勒迫或许其余要领劫取公私财物的行动,劫取一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悍然牟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动。
这些区别为咱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边界供应了主观规范。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占财产的犯法,相互之间存在缜密的联络,比方:
(1)在客体要件上,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主观方面,尽管抢劫罪应用的是暴力、勒迫或许其余要领,每每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应用的是强力牟取的要领,间接作用于被掠夺的财物,但偶尔也会产生致人轻伤殒命的效果。
暴力和强力性子分歧,但从必定意思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是以,两者在主观方面,不但行动体式格局有类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
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VS讹诈勒索罪
1.抢劫罪的“要挟”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间接收回的;讹诈打单罪的“要挟”,可所以背后收回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要挟”是扬言就地实行,“要挟”的内容都是就地能够实行的;讹诈打单罪的“要挟”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就地交出财物;讹诈打单罪迫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的时候、地址,可所以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领的财物只能是动产;讹诈打单罪占领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应用要挟手法外,还应用暴力或许其余要领,于是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客观有意的内容分歧。抢劫罪有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三、VS绑架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首要区别是: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就地应用暴力、勒迫或许其余手法,迫使其就地交出财物或许就地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的支属应用暴力、勒迫或麻醉手法,将其挟制,应用被绑架人的支属或许其余无关职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迫使被绑架人的支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