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因为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证据材料信息的不对称性,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合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请求主体: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看守所也有羁押必要性检察的倡议权(实务中部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因身材状态等缘故缘由不适宜连续羁押的情况)。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规矩(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举行羁押必要性检察,请求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检察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请求举行羁押必要性检察的,应该解释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看守所倡议举行羁押必要性检察的,参照依请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施行检察厅《对于贯彻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检察案件规定(试行))的指示看法》第九条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请求举行羁押必要性检察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二、请求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直至终审判决作出前,都可请求羁押必要性检察,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全过程。
在拘留后侦察阶段,请求羁押必要性检察被立案的可能性较低,由于犯法嫌疑人刚被拘留不久,侦察构造需求进一步侦破案件,刑事执行审查部门受理后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有碍侦查。但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可以在逮捕一个月后尝试申请。
刑事实务中,辩护人在检察告状和审讯阶段请求羁押必要性检察的情况较多,并且被刑事执行审查部分立案或倡议开始、变换逼迫程序的概率较高。
刑事律师上述办理的两个案件分别在审查起诉和二审阶段申请,理由:一是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基本固定,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上诉人羁押两年有余,久押不决,而且依据涉嫌的犯罪数额和自首情节,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规矩(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对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分析进行安全审查。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