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轨制关于确切做好国有资产根底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损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富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治理轨制。
本罪的主观危害性具体表当初使国度丧失了部分股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下级主管部门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廉价折股或许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股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避免国有资产散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度制定了国有资产的治理轨制包括产权挂号轨制、国有资产统计呈报轨制、产权收益监缴治理轨制、资产评价治理轨制以及经由过程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轨制等。这些轨制关于确切做好国有资产根底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
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精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违背国度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自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
所谓违背国度规定,是指违背《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
2.秉公作弊,是指本罪恶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背《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事情。
3.实行了廉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4.本罪是结果犯
行为人秉公作弊,将国有资产廉价折股或廉价发售的行动唯独在造成国度好处的庞大丧失效果时,能力构本钱罪,不然只能使其负担行政义务。这里的庞大丧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下级主管部门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秉公作弊,每国有资产廉价折股或许廉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直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法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下级主管部门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由有意组成,并有明确的秉公念头。假如不是出于有意,不具有秉公作弊的念头,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体为非法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下级主管部门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