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交通不便、卫生条件极差的边远地区,一些农民家庭仍然存放或保存祖先留下的鸦片,一般不宜追究持有毒品者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主观或者明知的认定
在走私、贩运、运输和非法拥有毒品的主观意图中,“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运、运输和非法拥有毒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被欺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港口、机场、车站、口岸等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质,并告知其法律责任; 行为人不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二)以虚报、隐匿、伪装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有逃跑、丢弃自己携带一个物品或逃避、抗拒我们检查等行为,在其自身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将毒品藏在体内;
(五)携带、运输毒品,以获取异常高额或者不平等报酬的;
(六)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或运输毒品;
(七)采用不同高度隐蔽的方式工作交接毒品,明显违背自己合法物品惯常交接管理方式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证据。
二、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其他毒品
(一)查明大量药物:
1.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kg以上;
3.超过50公斤的三唑仑和甲喹酮;
4.氯安定、艾司唑仑、安定、溴西泮500kg以上;
5.上述药品以外的大量药品。
(二)较大数量的识别
1.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企业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甲喹酮10千克以上企业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平、艾司唑仑、安定、溴西泮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
5.除上述药物外,还有大量其他药物。
(三)其他一些少量进行毒品的认定
1.安非他明类药物(甲基安非他明除外)如MDMA少于20克;
2.氯胺酮、美沙酮小于200g
3.三唑仑、甲喹酮小于10kg
4. 氯氮平、艾司唑仑、安定和溴莫泮用量小于100kg;
5.如果是上述药物以外的少量药物。
(四)上述药品品种包括其盐类和制剂。药品鉴定结论中药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健委发布的最新《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为依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法律上的若干标准,不能达到法律上的标准,只能通过非法处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