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商标侵权律师讲解商标侵权的一些问题

  对于贩卖别人非法创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贩卖别人捏造、私自创造的注册牌号标识,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还没有贩卖别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还没有贩卖别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贩卖别人捏造、私自创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贩卖别人捏造、私自创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按照《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侵占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屡次实行侵占知识产权违法行动,未经行政处置,累计数额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明知别人实行侵占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供应出产、创造侵权产物的首要原材料、辅佐资料、半成品、包装资料、机器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实行侵占知识产权犯罪,同时组成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是对于非法创造、贩卖非法创造的注册牌号标识罪的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下商标罚款或者商标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下商标罚款或者商标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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