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火的专家辅助人是什么?民事律师来讲讲

  【实务发展问题1】审判中询问相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一个证据材料种类的哪一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这些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重要观点是认为企业属于当事人陈述;

  另一种观点是,它属于专家证人或许可的评估意见。

  我们认为,专家意见应属于当事人陈述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长或经验的人。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质证鉴定意见,或者就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专家辅助人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企业申请,法院已经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管理知识能力的人出庭。人民对于法院认为自己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一个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申请。

  第二,专家助理不同于专家证人,其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对相关特殊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回答法官和当事人的问题。与对方申请的专家助理对抗等活动也是围绕对评估意见或专业问题的意见进行的,其作用和目的只是为了协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

  不具备法官的“专业助手”功能。因此,专家支持人出席庭审不能被视为证人的陈述,他或她的意见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专家证人的功能有两方面,在诉讼中,专家证人不仅要帮助法院发现事实,而且要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协助法院发现事实的功能是最重要的优先功能。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加专门事项以外的诉讼”,法院专家助理的活动应限于专门事项的有关范围和专门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专家助理不得参加。

  法庭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调查结束后,应当责令专家辅助人退出审判区域。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4条也规定:法官可以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询问。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问,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除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外,不得参加法庭诉讼。&quot

  【实务发展问题2】当事人一方以对方企业逾期提交相关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对于法院工作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答:这个理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证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谴责和罚款。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应当予以采纳和警告。\"综上所述,根据迟交证据一方的主观过错,应采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相关性,决定是否接受故意或者过失举证超过期限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因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民事律师的讲解到此结束,对于一个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一些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经济事实行为是否需要有关问题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社会不利的法律风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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