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对方父母转给对方的非彩礼钱如何定性?彩礼纠纷律师来回答

  陈(男)和王是男女朋友关系。陈某大学毕业后出国留学。当这对夫妇准备结婚时,陈某的父母要求他以出国留学的形式获得签证,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国外团聚并与他结婚,因为他想留在这个国家。彩礼纠纷律师对这个问题颇有了解。

  由于王的经济能力不足,陈的父母给这名妇女转了10万元来申请签证。“我从叔叔和婶婶那里借的钱会还回来的,”王在一条短信中两次告诉他的母亲,但是在他拿到签证的时候,陈某已经和他分手了,他也没有出国留学。

  由于两人分手时已经签约,王某的学费不能退还。不久之后,陈的父母在 Yuelu District 一家法院起诉王不偿还贷款,要求命令王偿还他所欠的10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陈某父母没有明确研究表明,转账给女方的10万元主要是为了给王某打流水做留学人员签证,以便于其出国与自己一个儿子可以在国外进行结婚。王某抗辩称,10万元系陈某父母之间赠与。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件事上,陈的父母把10万元转给了王。王某前后两人通过短信形式向陈某明确表达了贷款的意思,所以礼物并不成立。

  然而,王某出国留学的目的是和陈某结婚,让王某出国留学是陈某父母和儿子协商的结果,陈某父母在法庭上承认了这一点。因此,这笔贷款应被确认为男性和女性向陈氏父母的共同贷款。此外,王某将上述钱用于办理签证等事宜,而陈某之间情绪崩溃的主要原因在于男子。综上所述,该笔贷款由陈某和王某分别承担一半。

  总的来说,法院判决王应该偿还陈的父母五万元。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父母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非彩礼钱如何定性,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长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既要尊重公序良俗,又要注重弘扬正确的婚恋观。

  一般来说,父母一方在特定节日支付的少量钱款,应视为赠与关系。对于父母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款项,如果有明确的借款迹象或者可以推定有借款迹象,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彩礼纠纷律师告诉你,如果借用的物品是恋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用于恋人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或者共同事务支出的,应当认定为恋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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