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进行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学生哪些相关证据?是否满足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海淀法院对于法官能够通过企业实际教学案例,解析认定婚内赠与无效的情形和裁判规则。出轨离婚律师带你看看是什么情况。
一、案情简介
刘大姐称,其与丈夫老姚结婚几十年,婚后初期没有感情深厚,双方可以一起度过了我们很多企业艰难的时光。但是,刘大姐偶然发现了老姚给另一部分女子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进行记录,认为通过双方之间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关系。在盘点工作家庭金融资产时,她发现老姚向李女士转移了上千万财产。刘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姚与李女士的赠与社会行为都是无效,并要求返还受赠的钱款及孳息并支付以及利息收入损失。
审判期间,老姚完全承认了他的妻子刘大姐的说法,即她在婚姻期间与李女士有不正当的关系,并且认为李女士应该把钱还给他的妻子。
李女士说,她和姚是恋人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姚的转账都是企业正常的财务交易。他们是姚公司的员工,而姚的转账是他们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有一些是为了公司的业务而进行的转账操作,没有不能退还的礼物。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管理行为,双方贸易往来款项以及是否为借贷服务合同或其他国家法律相关关系问题无法通过确定,现有研究证据能力不足以充分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可以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企业行为。
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情人”关系,除了老姚的自认外,并无人何其他的证据制度予以佐证,故对刘大姐称老姚对李女士赠与财产是出于社会维系他们二人不正当关系为主要目的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作为最终导致判决驳回了刘大姐的诉请。
三、法官释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在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要证明配偶向“情人”捐赠的无效性,有必要证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配偶有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的关系;二是证明捐赠行为的存在,形成了捐赠的法律关系。
证据材料对于证明配偶与他人的关系不当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发现另一半有婚外情的,应及时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记录、网上订购单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男女关系不当的证据。
出轨离婚律师提醒你,在证明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还需要提供赠与行为的表面证据,如资金转账、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等,如果财产接受方声称当事人没有法律关系作为赠与,如贷款、合伙、雇佣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接受方不能证明当事人有其他法律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