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物业费是不是债权纠纷,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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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缴物业费是不是债权纠纷

欠缴物业费属于债权纠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需求量迅速增加,从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相应提高。

实践中,许多业主都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环境的管理没有达到其预期,履行义务不到位。

如:

小区的绿化没到位,小区的卫生不合格、垃圾处理不及时,甚至提出小区安全隐患大,经常有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的情况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交纳物业费。

因此,物业合同纠纷越来越多。

二、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

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自己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最重要的一点原因即在于合同中过于笼统的规定,当纠纷发生时,业主很难确定物业的具体义务,只能推定物业的义务,而这个义务是有限的,很显然对业主不利。

因此,应尽量详细地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细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任务。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物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对物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

物的特征是: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二、对物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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