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方案中,伤残或死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可以获得伤残(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以及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其中,受抚养人应当是死者生前有赡养义务的人或者受害人的残疾金,即受抚养人与受抚养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外补偿项目须补偿受养人的赡养费,以符合规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相关的一些情况。
车祸赔偿项目中,被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满足的条件。
因此,被扶养人主要可以分为两大不同类型,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成年,但属于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或者通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中国精神病人或者企业丧失劳动管理能力发展甚至社会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的人、因先天残疾致残、因某种无人承担经济责任的事故原因导致残疾学生甚至变成植物人等。
总的来说,只要因交通安全事故致残或死亡的受害人,亲属符合企业上述数据类型国家之一的,受害人或死者家属都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很多人并不能够知晓我们这一要求赔偿项目,在交通工程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会遇到的一些解决问题。
交通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据了解,受害人田某正坐在别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上,途中与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导致田某受伤近一个月的时间承认。
事故发生当天,当地公安交警经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郭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田无事故责任。
随着田某出院,田某找到一个交通管理律师,在其理论指导下做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十级,后又向我们当地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肇事车主郭某与承包肇事车的保险企业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连带赔偿法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环境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风险损失成本合计141381.5元。
审判过程中,被告郭先生向法院投诉,田某要求赔偿的赡养人抚养费项目存在异议,表明田某的儿子田晓已达到法定年龄。 它不属于受扶养人的范围,因此应排除在外。
交通律师对被告提出的这一点早有准备。被告提出异议后,交通律师立即辩称,田的儿子田是成年人,田是一级残疾的聋哑人,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作为证据,但是是受害人田的家属,罪犯郭应当承担田家属的生活费用。意外补偿项目须补偿受养人的赡养费,以符合规定
交通事故律师有理有据,被告方郭某铩羽而归。最终,经过审理查明,法院可以采纳交通律师的意见,认为田某之子虽已成年,但属于国家一级残疾聋哑人,属于被扶养人这个范围之列,被告郭某理应赔偿。并且我们认为中国公民因过错行为造成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损害经济赔偿法律责任。被告郭某驾驶汽车车辆与驾驶摩托车的刘某相撞,并导致学生乘坐刘某车辆的田某受伤的事实没有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