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总结刑法学界中关于明知的一些看法

  在我国刑法学界,应知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之一,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含义、分类、归属以及心理状态的认定都存在很大分歧。本文试图总结和剖析有代表性的观点。“应知”:理论归属争议与解决。基础状态的澄清: 刑法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往往意见不一,其中学者立场和方法的差异是重要原因。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1、前提性共识:“应当可以知道”;不知

  关于“应该知道”和“知道得很好”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14岁以下女孩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的问题》(2003)中明确指出: “应该知道不应该被解释为知道表达形式,应该知道是不知道,不知道可以知道。”张明凯教授在论述1979年刑法中隐匿、贩卖赃物罪时还指出,“应知”是指行为人实际上并不知道,“知道”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所以“应知道”不属于“知道”。

  由此可见,虽然两个论点的切入点不同,但达成的共识是: 在行为者知识状态的“应该知道”表现中,“应该知道”是指行为者不知道(客观构成要素) ,它是基于无知的逻辑前提,所以不应该成为“知道”的表现。

  2、精神状态归因的主要区别:故意还是过失。

  陈兴良教授在回顾六种司法解释中“应当知道”的规定的基础上,认为“应当知道”属于意思范畴,立法者在过失意义上不使用“应当知道”一词,但其真正意义应当是指知情推定,并主张引入意思推定的概念。

  通过对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应当知道”规定的实证分析,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应当知道”是故意犯罪主观知情状态的推定,它不是过失犯罪的先见规则,而是故意认定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推定的内涵,以刑事推定为基础,遵循推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说,上述学者从实际规定的角度界定了“应该知道”的属性。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张明楷教授指出,“明知”是现实的认识,而不是潜在的认识,即“明知”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某一事实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但不包括“应当知道”某一事实的存在,否则就会混淆故意和过失。“应知”是赃物,但无论如何不属于“明知”。后者表明行为人实际上知道是赃物,所以“应当知道”不属于“知道”,而只属于过失的范畴。如果把“知道”引申为“应当知道”,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3、“换脸”手术:推定可以知道的引入

  陈兴良教授和张明凯教授在心理状态的归因上从根本上反对“应该知道”,这是不可调和的。但是,在解决方案中,这两个视图是相同的。具体而言,陈兴良教授认为,司法解释中的“应该知道”与“知道”并列,所以“应该知道”等同于“知道”,同样是“知道”的情形之一,属于故意范畴。

  鉴于“应当知道”容易被误解为过失,而且有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几个案件与“应当知道”的法律术语不符,陈兴良教授明确建议废除“应当知道”一词,代之以“推定知道”作为推定意图的认知因素,与“真实意图”相对应,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明故意证据的方式不同,“真正意图是指经证据证明的意图,而推定意图是指没有直接证明的证据,但根据某些证据可以推断行为人有某种意图,如果行为人否认有这种意图,则必须提出反证。”

  如前所述,张明楷教授对将“应知”归入“明知”的现象进行了批判,属于过失,甚至将其上升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位置,因此应当得出结论,应当将“应知”从“明知”中剔除。然而,张明楷教授并没有放出这样的“狠话”。在论证了“明知”的含义后,他指出,根据推定理论和逻辑原理,完全可以通过推定来判断“明知”,从而解决司法机关难以证明“明知”的问题,并且不扩大打击范围。

  同时,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解释》中的“应当知道”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在讨论《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六条第四款时就已经知道的推定。对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应当知道”的理论解释,张明楷教授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12
下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12

相关推荐

  • 知法犯法!刑事辩护律师解答酒驾相关问题

      酒驾是违法的,我们国家都应该严格遵守公共交通管理规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酒驾被抓后,是要被进行拘留的。那么多酒驾拘留多少天呢,刑事辩护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酒驾拘留多少天:   1.如果有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20天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出狱。   2.如果一个人涉嫌犯罪,他或她在拘留中心的拘留时间,包括刑事拘留时间、…

    2023年 2月 4日
  • 刑事辩护律师: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你需要想想这件事!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审计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执行公务或提供公共服务贸易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客户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分析时有发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出售、非法企业提供一个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罪的概念   出售、非法提供一个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罪,是指国家政府机关或者其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

    2023年 2月 4日
  • 刑事辩护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问题

      具体来说,既包括公民个人信息,也包括关于这些信息的证明文件。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发售、非法供应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    本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占国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中,由此可知,其侵占的客体是国民小我私家的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本罪的犯法对象是国度构造或许金融、电信、交通、教导、医疗…

    2023年 2月 4日
  • 刑事辩护律师:检察告状阶段律师工作要点提示

      检察告状阶段,辩护律师觉得犯法嫌疑人没有犯法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起首,辩护律师觉得犯法嫌疑人没有犯法究竟,是不是向审查构造提出不告状看法,也要依据案件详细情况分析。如果辩护律师的理由会成为他们补充证据的线索,且案件背后有其…

    2023年 2月 4日
  • 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我国当前对于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找到洗钱罪定罪的极为罕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规定过于严格,规定洗钱罪的主观构成必须是“明知”,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最新发展,将“明知”修改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为有效惩治洗钱等犯罪活动,改变司法机关在侦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方面还比较薄弱的局面,根…

    2023年 2月 4日
  • 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事拘留申诉相关问题

      任何文件假如想有较高的法律效应都需求举行律师见证,律师见证便是托付律师以专业的知识、律所的名义对事情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那么如果想聘请律师进行见证,费用是如何收取的呢?下面刑事犯罪律师为您整理各类型案件律师见证费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律师见证书》首要内容包括:   1、客户托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

    2023年 2月 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