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约定强制执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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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借款合同约定强制执行有效吗

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后强制执行的,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未公证的,强制执行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形

1、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3、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4、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5、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6、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

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

7、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8、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10、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多个债务人,其中部分债务人以其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经审理查明属实的,对债权文书中涉及该债务人的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执行整个公证债权文书。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证法》规定,强制执行的约定要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强制执行,但没有申请办理公证的,强制执行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借款合同违约金已超过本金是否合法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违约金已超过本金是否合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本金的,是不合法的,属于违约金过向,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款行为违约该怎么认定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两种行为。

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部分履行,而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发生不良后果。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本金的,违反法律规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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