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公告多久生效,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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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公告多久生效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转让在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就是公告生效时间,所以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相关的事项应该要注意清楚了,以免发生什么纠纷,希望大家明白。

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一、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不能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的,所以债权人不能向主债权的保证人行使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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