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否有过死刑

关于敲诈勒索罪是否有过死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敲诈勒索罪是否有过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是没有死刑的,因为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处罚上限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怎么认定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本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也可以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等。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可以当场实现,如杀害、伤害;有的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如揭发隐私。

采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物,否则会在今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其当场交付财物。

根据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没有数额限制。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不管敲诈勒索数额多少,依法都可以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次敲诈勒索行为都应当是未经刑事处罚的行为,如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则仍然可以成立多次敲诈勒索。

相关内容: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不同。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骗购外汇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具体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式包括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构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待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审议《决定》草案时,黄玉章等部门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取“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明确具体数额的做法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做出具体规定,遗憾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纳。(注:审议草案时,建议规定具体数额的委员还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可能难以产生理想效果。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承认司法解释若不紧随刑事立法会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便和执法的不统一。因此建议由“两高”尽快联合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亦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8年8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构成数额,可以认为是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骗购外汇的行为,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之后,那么才会按照骗购外汇罪来定罪处罚。之后根据《刑法》中的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犯罪主体上面,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构成此罪,不过在自然人构成此罪有一定的要求,也就是年龄上面需要达到16周岁,而同时也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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