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门面房租户有补偿吗

政府拆迁门面房租户有补偿,具体如下:
1、政府拆迁门面房补偿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商铺拆迁,租户就一定会有赔偿的,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补偿,承租人是能够得到一部分的,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双方进行评估,评估下来,应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当初装修的花费,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承租人需要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征收拆迁补偿的相应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政府拆迁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在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约定,合同双方都不负有违约责任;但是依然可以主张拆迁补偿权利,如果有约定赔偿标准按期约定;依据相关规定,租赁的商铺要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包括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2、承租人争取拆迁补偿的要符合四个基本条件:
(1)要具有合法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要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如果被拆迁房屋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标明的地点,一般征收方不按企业标准赔偿;
(2)在承租期内。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没有续签合同单继续使用的仍在租赁期限内;
(3)正常纳税。这里商铺承租人要注意,商铺偷漏税行为会影响拆迁补偿;
(4)租赁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即房产证、土地证证件齐全,历史原因造成的证件不全,无相关证件的情况除外;
这些基本的条件满足之后,承租人才可以要求拆迁补偿,或者说,即使对方不给拆迁不尝试,承租人有法可依要回补偿;
3、商铺、商场拆迁补偿标准:
正规的商务用途的房屋,按商铺补偿;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有营业执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会和商铺一样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铺、门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1)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4、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1)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包括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拆迁纠纷解决如下: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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