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地役权不能设置为永久,其属于有期限物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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