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的;4、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的;6、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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