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多家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的餐饮经营者,被“眼镜”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某起诉了。包某某能赢吗?
注册商标须严格按照商标证呈现的样式使用。假如不同申请人的两个商标被核准,仅从表现形式相似角度,是不可维权的。因为都是已通过审查的商标,既然都被核准,表示商标局认为两个商标足以相互区分,不会扰乱市场。唯一的例外情况是,
“眼镜”已经成为餐饮的驰名商标,获得强保护。去除驰名商标因素,从一般审查标准看,胖眼镜跟眼镜绝对不相似。
增加文字是惯用的改变商标显著性的方式。显著性就是商标能不能分辨的特性。所以,只要昆明被诉店家能掏出包先生没有的商标证,就吿不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