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纠纷持棍互殴,致人轻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4日18时许,常某及家属在延庆县八达岭镇大浮坨村自家房后,因清理排水通道问题与邻居被害人杨×2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

互殴中常某用棍子将被害人杨×2腿部打伤,致被害人杨×2右侧腓骨上端完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常某打电话报警后,被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常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韩夏律师解答:

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常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常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

韩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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