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委会不满意,能否诉讼到法院请求解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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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委会不满意,能否诉讼到法院请求解散?

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宋霞律师解答:

对业委会不满意,不可以诉讼到法院请求解散。

因为要求撤销业委会成员及业委会,属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业委会选举等发生的纠纷,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依照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的正确维权方法应是联系小区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其帮助。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征求业主意见,罢免业委会成员。

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宋霞律师解析: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性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而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宋霞律师简介

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项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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