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报告书要有哪些内容?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那么,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报告书要有哪些内容?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报告书要有哪些内容?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收购价格;

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8、收购期限;

9、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10、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1、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12、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3、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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