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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