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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