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政案件败诉追责办法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五条
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的行政行为有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的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七)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八)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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