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2021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规定

  在我国,军人是神圣的、肩负重任的特殊岗位。当军人要结婚时,不仅要遵守婚姻法上一般的结婚条件的规定,即要达到法定婚龄,不得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的疾病等,而且由于军人与国家利益紧紧联系,军人结婚还需遵守其特殊规定。下面律师界小编为你介绍军人禁止结婚情形的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一般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四、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得结婚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五、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六、汉族军人一般不得和不与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哪些人不能和军人结婚?

  (1)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些特殊人员,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是加以限制的。这些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他们如果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法律是不允许的。但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现役军人已退役,与外国人结婚,是可以的。

  2021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规定

  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依照上述规定,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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